1. 建筑垃圾外运,北京建筑垃圾清运2021标准?
2021年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截止2021年5月: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标准。该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又分为四级基准价。其中,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最高为1.50元/平方米·月,而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
当然,事实上各个地方或者不同的小区因物价、服务等因素收费标准不太一样,但是基本不会与上面的相差太大。当然,一些高档别墅、住宅小区就另当别论了。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同时,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其次,在计价方式和标准上,按首次装饰装修、非首次装饰装修分档计算,由基本面积(55平方米及以下)和超基本面积两部分组成。
首次装修,55平方米内400元。55-140每平方米收取6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5元。
非首次装饰装修:55平方米内550元,55-140(含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8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6元。
2. 杭州地区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政策?
答: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保证出路。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回填、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等处理设施。保障设施用地,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2.全程监管,安全有序。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回填、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3.资源利用,循环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产品引进及应用研究,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大力拓展再生产品应用渠道。
4.政府引领,培育市场。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导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全过程管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民间资本参与建筑垃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举措、支持措施和计划安排等。(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方案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开展探索创新,有力有序做好试点工作。(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
(三)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报告上报。(2019年7月至12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引导,做好顶层设计
1.完善法律法规。按照试点城市推进部署,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不断推进符合杭州实际、满足管理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提供保障。
2.强化规划方案。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和水路中转作业点,拆除、装修垃圾分拣和资源化利用场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固废规划修缮完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统筹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形成与杭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二)加强市域统筹,统一管理要求
1.推进源头减量。健全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减排体系,推广装配式建筑。改进施工工艺,提高建筑材料使用效率,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利用相应设备尽可能现场直接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
2.严格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单独列支运输费和处置费,并根据排放量委托具有相应运力规模的清运企业承运。探索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施工安全备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重要内容,实行项目全程监管。
因旧城改造或土地出让拆除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就地化、资源化、减量化”和“不出区”的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方案和清空地块临时利用方案。
3.加强分类存储。开展建筑垃圾分类,按照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按工程渣土、废混凝土、砌块砖瓦、金属、木料及其他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并交由相应的单位处置。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等考核内容。同时,研究对不分类或分类不好的建筑垃圾实行市场补偿机制。
4.规范运输市场。研究制定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市场规范行为办法,逐步规范运输企业管理,提高承运企业的运输能力、管理能力。逐步推进新型车辆的推广使用。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管理。
5.强化处置管理。规划明确场地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原则上要以竞争方式产生。规划外场地要由属地城管部门加强管理,对堆填容量、堆填高度以及照明系统、防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冲洗保洁设施、场内道路、围挡防护等重点要素要予以明确,并建立运行管理方案,落实电子信息装置并接入综合管控平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消纳作业管理。
(三)构建全程体系,实现长效管控
1.强化信息支撑。通过统一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审批事项一网办理、一录通用。依托智慧城市和建筑垃圾综合管控平台,强化卫星定位、信息识别等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全市域、全过程、全产业在线监管。
2.消除存量隐患。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垃圾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容函〔2016〕128号)要求,各区全面开展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风险排查工作,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设施,应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处理设施停止使用并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性后,可按照要求进行封场绿化、复垦等工作。结合普查和整治工作,各区要建立设施档案、常态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构建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企业强化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将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黑名单”,实行失信惩戒,向社会公布,实现审批、管理、执法的有效闭环。
4.推进行业自治。在有条件的城区成立建筑垃圾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律运行”要求,引导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鼓励科研创新,推进资源利用
1.鼓励研发创新。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再生产品质量。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扶持政策,出台再生利用产品使用鼓励政策,重点开展渣土及泥浆资源化利用、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等建筑垃圾处置技术及装备应用。
2.推进产品应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和新墙材产品认定,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引导使用,鼓励其它建设工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实施方案的细化分解和推进落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结合年度治废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组织领导,加强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城市方案推进阶段,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每月30日前向市渣土办报送当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理念。开展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项目的常态监测和宣传,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引导全社会积极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营造公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建渣物业要负责清运吗?
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只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负责收集和清运。或者向物业交出渣费,但是小区内堆放的无主建筑垃圾,物业企业是有责任负责清理的。
4.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由谁负责?
一般情况下建筑垃圾由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因为建筑垃圾是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5. 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外运的运输费由谁负责?
山东省对建筑垃圾处理有规定。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堆放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垃圾外运有建设单位负责(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
首先去当地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如果没有此部门,也可以去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理。
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办理。
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需提供:
渣土处置申请表(市渣土办领取);
单位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运输车辆营运证、有效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处置场所现场照片及有关情况说明;
7. 南京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一、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源头减量: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遗弃建筑垃圾。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
4.排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5.居民小区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或者委托协议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具备条件或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合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三、资源化利用:
1.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含拆除垃圾和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槽土、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2.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依法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干化处理或者运输至泥浆综合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干化。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槽土受到污染。可利用的工程槽土可以运输至工程槽土中转场进行临时存储,调配利用。
5.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拆建垃圾排放单位以及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或者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分离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装修垃圾的种类、受纳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
四、监督管理: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激励措施;依法对属于失信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惩戒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6.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2)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