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规则?
世贸组织的主要规则如下: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这也称作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世贸组织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2. 国际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其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其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等,实施非歧视待遇。
(三)自由贸易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措施,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括5个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通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
(四)公平竞争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企业的行为;要求成员维护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在实施贸易政策时应全国统一。
(五)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并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所参加的与国际贸易政策有关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也应公布。
3. 非歧视原则的核心?
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是GATS规定的一般性义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的核心内容。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在实施之前向所有其他成员方进行公布,同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是GATS其他各项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证。
此外,GATS充分考虑到各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给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带来的阻力,赋予发展中成员方在一定范围之内和在一定条件之下对本国服务业提供一定程度保护的权力,同时要求GATS成员应作出具体的承诺,以便于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GATT/WTO的基本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它保证了外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外国同本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在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是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一) 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具体而言,如果一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给予另外一个成员方某种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的成员方。这就意味着,各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不得对来自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差别待遇(或称“歧视性待遇”)。
与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刚性”原则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成员方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希望实施这些例外措施的成员,必须将例外措施作成一份“豁免清单”。对于豁免清单中的项目,其他任何成员均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该成员给予某特定成员的优惠。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遵守。
根据GATS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推知,判断一项贸易措施的实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需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该措施是否受GATS约束;第二,涉及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是“类似的”;第三,外国“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所享受的待遇是否存在差别。
一旦确定一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应受GATS的管辖,我们就需要考虑该措施所影响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是“类似的”。只有存在“类似的服务”和“类似的服务提供者”并且这些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享受的待遇是有差别的,该措施才被视为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的原则。GATS本身并没有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类似性”作出定义,在以前的服务贸易争端案例的裁决中也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界定。
一般认为,是否是“类似的服务”和“类似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从下面几点出发进行判断:(1)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特征;(2)这些服务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United Nations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中的分类和描述;(3)与这些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消费者习惯或者偏好。
我们还应注意到,“类似服务”的提供者并不一定就是“类似的服务提供者”。企业的法律形式、规模、所有权属性、技术和专业等因素都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显然,相对于GATT1994所适用的“类似的产品”和“类似的产品提供者”的概念而言,GATS当中“类似的服务”和“类似的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更难以界定。
第三个要素是外国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之间是否有差别。GATS第2条没有对“无差别待遇”或者“有差别待遇”作出明确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参考GATS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4):“……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任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对最惠国待遇中的“无差别待遇”作如下理解:一成员方可以给予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以使它们享受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如果这些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对一部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不利的竞争条件(相对于另外一部分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视为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4. 制度制定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制度制定原则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
1. 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公正公平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一方。
3. 透明度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
4. 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即能够被实施和执行。
5. 有效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实效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达到预期目标。
6. 保障人权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7. 应用先进科技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和效益。
8. 保持稳定原则:制定的制度应当稳定,不能频繁变动,以保证社会稳定和秩序。
5. 公众参与的法律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明确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公众的利益。
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使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表达意见,对环境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6.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无歧视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透明度原则;
5、贸易自由化原则;
6、市场准入原则;
7、互惠原则;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7. 关贸总协定的最基本原则是?
1、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6、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8、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